酒后驾车连撞多人
被告人王某,新野县城关镇人。2009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酒后驾车与同向行驶的骑电动车的受害人黄某发生碰撞,王某继续向前行驶,并撞到了步行人受害人田某和杨某,随后,与受害人杨某2驾驶货车相撞,轿车被卡在货车的尾部,被告人王某在周围群众“车下有人”的呼喊中,强行倒车至杨某2死亡,后王某弃车逃逸。2009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到新野县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杨某无责任。经鉴定,黄某躯干部的损伤构成轻伤;杨某系交通事故造成创伤性休克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法庭调解,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赔偿被害人黄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被害人杨某家属及被害人黄某均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其他民事责任。
如何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有可能危及在道路上通行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却酒后驾车,在第一次肇事将正常行驶的被害人黄某撞到,停车调整方向后继续行驶,证明被告人王某在当时尚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后被告人王某继续驾车冲撞,将在路边站立的田产撞倒,在明知撞人的情况下,王军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同时将被害人杨某撞倒在地拖挂在车下,拖行近千米后撞到一货车上才停车,在周围群众“车下有人”的呼喊声中,强行倒车,造成被害人杨某因创伤性休克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一系列行为证明了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条件。本案案发地点是在新野县城区的主干道路上,案发时间是在20时许,一般情况下,此时道路上的人车流量相对较大。被告人王某酒后驾车高速行驶在这样的道路上,足以危及在该时段内在该处道路上正常通行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一定的相当性。结果在短时间内该车连续冲撞三人,致其中一人死亡。因此,被告人王某酒后驾车高速行驶并连续冲撞多人的行为本身明显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应当认定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因此,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在犯罪以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
2010年5月26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被告人王军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