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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9日 蚌埠刑事律师  Tags: 诈骗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张家和律师蚌埠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诈骗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那么,诈骗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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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起诉书


  被告人陶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于2007年9月30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于2007年10月1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达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7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达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07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9月,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伪造内容为宇宏公司收到包头海岩公司预付铁粉款200万元假收条,自己制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被告人黄伪造了包头市海岩矿产有限公司购买宇宏公司200万元铁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岩公司假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骗取海岩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盖海岩公司公章并复制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黄将假合同、假申请书、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父亲的房证交给被告人陶。2007年9月12、13日陶带着假收条、假合同、假申请书、以及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和担保财产相关证件,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并交5000元费用,包头市中院于2007年9月29日下达包立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宇宏公司铁精粉500吨。


  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


   证人证言


   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


   书证材料;


   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伪造假合同等手续,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通过诉前保全措施,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诈骗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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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那么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拐骗儿童罪立案标准


  1、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他们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二、拐骗儿童罪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4、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上文就是对于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的相关解答,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是家长或监护人的一种监护权,只要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了家长或监护人的监护,则就构成拐骗儿童罪。我国刑法对拐骗儿童罪的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当然,要是在拐骗儿童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则应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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