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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证据调查是怎样的 什么是证人意见证据规则?

发布时间:2022年8月22日 蚌埠刑事律师  Tags: 侵犯商业秘密证据调查是怎样的,什么是证人意见证据规则

  张家和律师蚌埠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侵犯商业秘密证据调查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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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在诉讼进行前就必需提供侵权人的犯罪证据,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证据材料,动用个人全部的努力也是得不到的。这就需要通过侵犯商业秘密证据调查的正确取证方式,才能维护个人和企业的权益。下面,由作详细的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证据调查

㈠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专业的律师,尤其是擅长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律师,往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办案经验,有娴熟的诉讼技巧,有能力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强和复杂性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调查取证。委托具有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调查取证是一个更有效、更明智的选择。并且,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规定赋予了律师在不同阶段享有不同程度的调查取证权,这项权力给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条件。

㈡通过公证机关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在诉讼前保全重要的证据,以免侵权人销毁证据或以后难以取证。通过公证机关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

㈢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且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诉前阶段,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收集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时,发现侵权人正在积极作为毁灭、转移证据,或者由于证据自身的特性可能灭失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批准,并立即执行。但同时申请人也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缴纳保全费用和提供证据线索。

㈣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对于有些特殊的证据材料,由于企业和个人等一般人是无法取得的,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因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取证的重要途径。

㈤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以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工商管理机关在查处过程中有权对侵权产品进行查封、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工商管理机关依法通过以上行为获取的文件、笔录和实物都是证明侵权人侵权的有力证据,在法庭上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根据发现侵权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该种途径收集证据

㈥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是我国法定的侦查案件的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力量体、先进的技术设备,丰富的侦查经验,国家赋予其侦查权力。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一般具有犯罪手段隐蔽、被害人举证困难的特点,选择公安机关介入是比较明智的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侵害事实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满足立案侦查条件的予以立案,并且采用专门的侦查手段调查取证。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普及,相信您已经了解到按照侵犯商业秘密证据调查的取证方式来进行调查,可以获取到充分有用的证据,从而在诉讼过程中获得最大优势,赢得诉讼的胜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州律师。

什么是证人意见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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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法官判决的主要依据在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有义务履行举证,但其举证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对于证据规则非专业人员的我们了解不多,就如什么是证人意见证据规则下面就由为大家详细介绍其内容。

一、证人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

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

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

3、普通证人缺乏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

4、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

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法院,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

二、意见规则

1、意见规则的基本内容是,证人有关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为证明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2、意见证据不可采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就所证明的事实,证人的意见不具有相关性:如果待证事实属于需要专业知识的事实,非专家证人的意见显然没有任何证明价值;如果待证事实属于不需要专业知识的事实,由于事实裁判者同样可以进行判断或推论,证人的意见又显得没有充分的相关性。

该一般原则可以阻止证人侵越事实裁判者的权力。证人职能与裁判职能的区别是意见规则的一项重要理论基础。

3、意见规则不仅适用于具体证人的意见证言,而且适用于一般性意见以及公共舆论意见。但是,对于公共舆论意见有关证据的排除,存在两方面的限制:

如果只是为了证明特定时期关于某事项的一般性意见是什么或者公共舆论意见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而不是为了证明普遍赞誉或相信的事项为真,那么,公共舆论意见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对于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如果直接证据难以获得或者不可能获得,作为最后的不得已手段,可以运用公共舆论意见进行证明。

三、证据规则

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证据规则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客观事实与主观臆断是区分证据规则的首要指标,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据内容才能作为呈堂证供。而作为诉讼案件的证人必须严格遵从证人意见证据规则,实事求是的向法官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明,提供伪证或假证者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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