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和律师,蚌埠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1、审判长
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主持庭审活动;
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2、审判员
3、人民陪审员
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参加案件调查; 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参加案件评议。 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书记员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5、法警
对于民事诉讼,根据法院适用的审判程序不同,开庭审理时间有所不同:
1、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需要在三个月内审理结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左右开庭审理。
2、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需要在六个月内审理结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二个月左右开庭审理,涉及公告送达的传票等情形有,需要等公开期限届满后,再开庭审理。
1、庭审开始。
①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人员到庭情况;
②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③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依次核对当事 人、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告知当事人在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④首席仲裁员公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对本庭组成人员有无申 请回避的要求;
⑤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
2、庭审调查。
庭审调查,先按申诉方、被诉方的顺序听取申诉方的申诉和被诉方的答辩,如有第三人,接着由第三人陈述。在申诉、答辩的基础上,对需要进一步了解 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调查的顺序一般是:
①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②如有证人出庭,仍按申诉 方、被诉方的顺序,由证人提供证言。证人提供证言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有义务对证言加以解释和补充。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由 仲裁庭如实宣布书面证词;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对当事人提供和仲裁庭收集的与该案有直接关系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规定不准公开外,都应 当庭出示;
④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的由鉴定人宣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未出庭的,由仲裁庭宣读;
⑤宣读勘验笔录;
⑥听取申 诉方、被诉方的最后陈述。
3、仲裁庭调解。
经过庭审调查,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合议作出裁决。
4、休庭合议与裁决。
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并作出裁决。根据第29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后,应及时复庭,宣布仲裁 裁决。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法庭审判程序是严肃且神圣的,其审判人员的各司其职和相互监督才能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审判人员基本上都是来自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所以,审判监督工作当然还需要立法加以约束。以上就是法庭审判人员的组成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更多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刑事诉讼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是指行使公诉权的国家机关向法院提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接下来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公诉转自诉案件为什么不能调解的相关内容吧。
一、公诉转自诉案件为什么不能调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四条第3款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由此可以看出,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和解。
二、公诉案件如何撤诉
1、公诉案件的诉讼权属于国家,不属于被害人,被害人只有在公诉机关非法不起诉的情况下,拥有补充诉讼权。
2、但是,加害人充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可以影响量刑的。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如果被害人向法院求情,是会影响量刑。法院法官可以酌情处缓刑。 公诉案件不是当事人说算就算了的,是由国家说了算,所谓国家就是指公诉机关说了算。
3、案件撤诉程序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被取消,这是为了维护的严肃性。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公诉后撤诉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公诉案件撤诉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只是规定比较简单,如撤诉的时间、撤诉的情形、撤诉的条件、撤诉的法律后果等都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诉讼终结但没有结论、对被告人应否释放、何时释放没有规定、缺乏继续和再行起诉的具体规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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